各市、县(区)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公布脑苷肌肽注射剂等部分省医保增补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同品种剂型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一、取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类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限价的通知》(闽价医[2012]479号)中所列的头孢噻肟舒巴坦注射剂各规格品最高零售限价。在我省未正式制定公布价格前,暂由企业按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自主定价。 二、脑苷肌肽注射剂各规格品价格 (一)6.4mg(肽),100ug(唾液酸):2ml/支 最高零售限价为65.8元/支; (二)16mg/250ug:5ml/支最高零售限价为133元/支。 三、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剂各规格品价格 (一)10g/支 最高零售限价为2.5元/支; (二)20g/支 最高零售限价为4.8元/支; (三)23g/支 最高零售限价为5.4元/支。 四、川贝清肺糖浆各规格品价格 (一)100ml/瓶(盒) 最高零售限价为5.4元/瓶(盒); (二)120ml/瓶(盒) 最高零售限价为6.4元/瓶(盒); (三)150ml/瓶(盒) 最高零售限价为7.9元/瓶(盒); 五、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六、本通知同时在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上公布,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的管理相对人,及时登录网站查询并执行。 七、上述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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