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福建省医疗和药品价格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我局在进行专家评审和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部分药品制定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并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同时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各增补规格品价格。 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不得超过本通知公布的价格。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表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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