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2142号)和《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等有关规定,现公布碳酸氢钠等部分政府定价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限价。附表中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仅限于该企业执行;没有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按统一公布的最高零售限价执行。
二、鉴于舒肝宁注射液10ml和20ml两个规格已停止生产,取消该两个规格品我省已公布价格。
三、取消我省已公布的紫杉醇脂质体注射剂价格,在国家或我省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前暂由企业自主定价。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六、本通知同时在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公布,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的管理相对人,及时登录网站查询并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5日起执行。
附件: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