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药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诚信自律是医药行业立足于社会的基本保证,是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的道德准则,是维护人民身心健康的必要条件。为促进泉州市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泉州市药品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权益、营造公开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医药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医药企业和药品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政府部门监管,认真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建立和完善自律约束机制,增强医药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第三条 医药企业和药品从业人员要牢固树立药品质量第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思想理念,科学管理,严格按照gmp、gsp要求从事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生产经营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放心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四条 医药企业和药品从业人员要自觉履行服务承诺,树立规范管理、诚实守信的市场营销理念,建立诚信体系和ag娱乐客户端的售后服务网络,自觉维护药品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条 医药企业和药品从业人员要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向消费者介绍药品特性和安全用药知识,严格遵照国家《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药品宣传,不做虚假广告,不以任何形式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第六条 医药企业和药品从业人员要遵守商业道德,杜绝和纠正医药商业贿赂等不良风气:
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严格行业自律,抵制行业不良竞争行为,不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务,自觉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
在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竞标过程中,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药价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
在药品医疗器械的申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环节中要自觉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
第七条 医药企业和药品从业人员要勇于举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非法行为,维护良好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流通秩序,对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要及时报告,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械)安全。
第八条 医药企业和药品从业人员要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坚决抵制故意诋毁、贬损其他医药企业或者从业人员的声誉、干扰其他医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同业相助,共谋发展。 |